汛期及颱風季節已至,請各畜牧場,注意防範斃死動物併立即處理以避免疫病發生
發佈日期: 2025-08-22 00:00:00
發佈單位: 元長鄉
原始連接: https://yuanchang.yunlin.gov.tw/News_Content.aspx?n=12270&s=558941
汛期及颱風季節已至,請各畜牧場如因淹水造成畜禽大量死亡,請業者立即處理以避免疫病發生。鑑於114年7月28日豪雨南部縣市發生嚴重水災,造成多處畜牧場動物大量死亡,請各轄內易淹水區域之畜牧場提早因應準備。另防動物屍體放置過久化製場無法收受而衍生屍體處理問題,如因淹水造成動物大量死亡,請畜牧場儘速接洽化製業者處理。
邇來受颱風及西南氣流影響,造成氣候不穩定及水患災情,易使動物免疫力降低,為防範豬隻重要疾病發生危害產業,請所轄(屬)養豬場除進行防救災工作外,並應落實各項自衛防疫及生物安全措施,請大家注意防範。
飼養管理及生物安全:
- (一)依規定落實偶蹄類動物口蹄疫疫苗,以提升動物免疫力,降低疫病發生風險。
- (二)保持畜牧場畜舍通風良好、維持適度室溫及加強仔豬保溫,避免因室溫過高致緊迫增加及動物免疫力降低,誘發疫病。
- (三)定期清洗畜舍並提高畜舍、場區、大門口周邊、器械及設備等之消毒頻度,以清除及降低場內病原。
- (四)落實動物運輸車輛、飼料車、化製車、訪客車輛及其人員等進出管制,嚴禁閒雜人等及車輛進出畜舍。人員與車輛應經過嚴密及澈底消毒始可進入場內。前揭車輛駛離後,應加強大門口周邊及場內通道等路徑及接觸過物品(如裝載斃死畜之空桶、趕豬板等)之消毒工作。
- (五)於畜牧場及場內畜舍出入口設置消毒踏槽,進入畜牧場應更換場內工作鞋,避免場外病原攜入場內,並要求相關人員進入不同畜舍工作前應先換穿工作衣鞋,膠鞋應刷洗乾淨後,浸泡消毒藥劑至少30秒。
- (六)切勿購買來路不明動物,避免引入病原。
- (七)本縣已自107年12月25日起全面禁止使用廚餘養豬,並不定期針對養豬場進行聯合稽查。
- (八)建議採取批次生產或統進統出之飼養模式,降低疫病於場內傳播之風險。
- (九)另請呼籲所轄(屬)養豬業者(包含工作人員)切勿至非洲豬瘟、豬瘟、口蹄疫或豬流行性下痢等疫區國家畜牧場參觀訪問或接觸動物;若從疫區返國,至少1週後始可進入畜舍,進入畜舍前,應淋浴、更換衣鞋或澈底消毒,保障人員及家畜健康安全。
疫情通報:
- (一)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條規定,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於其動物因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亡時,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如在運輸中,應由運輸業者,向最初停止地之動物防疫機關報告。
- (二)依同條例第17條規定,獸醫師或獸醫佐於執行業務時,發現動物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第6條第1項甲類動物傳染病或重大人畜共通之乙類、丙類動物傳染病時,應於24小時內向當地動物防疫機關報告。
- (三)請業者每日自主觀察場內動物健康情形,若發現場內動物攝食量、飲水量、育成率異常下降或死亡率異常增加,應立即通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協助處理,並配合執行必要採樣監測及防治作為,以即時發現可疑病例,妥善處置,降低損失。未依規定通報疫情,除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其依法撲殺之動物不予補償。
另針對畜牧場化製數量異常部分,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為強化釐清其發生原因,將安排各區家畜保健中心協助現場訪視或進行後續檢體檢測,倘所轄(屬)養豬場有需前揭服務之需求,亦可主動聯繫防疫所(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地址:640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2段517號 承辦人:王雅萍 電話:05-5523261 傳真:05-5331016 電子信箱:wyp4072@gmail.com)協請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協助安排。
依據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4年8月12日發文字號:雲動防四字第1140500145號及114年8月7日:雲動防一字第1140200073號文辦理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