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人社團法人苗栗縣老庄上角有應公祠協會申請發還因地籍清理囑託國有土地,經審查無誤,公告週知並徵詢異議。
發布單位: 地政處
主旨: 權利人社團法人苗栗縣老庄上角有應公祠協會申請發還因地籍清理囑託國有土地,經審查無誤,公告週知並徵詢異議。
依據: 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2項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
公告事項:
一、土地標示:苗栗縣卓蘭鎮山下段202地號。
二、面積標示:107.61平方公尺。
三、原權利人姓名或名稱:有應公祀。
四、權利種類:所有權。
五、權利範圍:1/1。
六、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14年8月25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25日止共3個月。
七、土地權利關係人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八、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時,由本府囑託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發還登記予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