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中市為辦理冬瓜114年0728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發佈日期: 2025-08-20 16:00:00
發佈單位: 農業部
原始連接: https://www.moa.gov.tw/theme_data.php?theme=publication&id=8941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141018741號
主旨: 公告臺中市為辦理冬瓜114年0728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依據: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為臺中市,救助項目為冬瓜,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蔬菜(二)額度予以救助,每公頃4萬7,000元。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二) 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 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三、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
(一) 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請相關公所自114年8月22日起至9月4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假日得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倘於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
(二) 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相關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四、地方政府辦理上開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應將0728豪雨、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災害救助案件之損失情形合併計算與審理,以協助受災農民儘速復耕,且不得重複救助。但農民種植短期作物已重新復耕,屬不同產季者,得再次救助。
部長 陳 駿 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