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高雄市旗山與杉林區為辦理稻米等農作物114年楊柳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發佈日期: 2025-08-20 16:00:00
發佈單位: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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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 https://www.moa.gov.tw/theme_data.php?theme=publication&id=8942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141018773號
主旨: 公告高雄市旗山與杉林區為辦理稻米等農作物114年楊柳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依據: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與救助項目如下:
(一) 旗山區:稻米。
(二) 杉林區:黃金果、印加果、百香果。
二、本次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下列額度辦理救助:
(一) 稻米:每公頃為2萬元。
(二) 黃金果(果樹一):每公頃為6萬2,000元。
(三) 百香果(果樹六):每公頃為10萬2,000元。
(四) 印加果(特用作物一):每公頃為4萬1,000元。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二) 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 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四、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
(一) 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請相關公所自114年8月22日起至9月4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假日得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但於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
(二) 本公告受災農民前於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0728豪雨業已提出救助申請者,倘其後經楊柳颱風仍有災害損失,視同已提出申請,毋須重複提出申請。
(三) 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鎮)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五、地方政府辦理上開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應將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薇帕颱風、0728豪雨、楊柳颱風等災害救助案件之損失情形合併計算及審理,以協助受災農民儘速復耕,且不得重複救助。但農民種植短期作物已重新復耕,屬不同產季者,得再次救助。
部長 陳 駿 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