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屏東縣長治、鹽埔、竹田、來義、高樹等5鄉為辦理葡萄柚等作物及農業設施114年0728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發佈日期: 2025-08-20 16:00:00
發佈單位: 農業部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 https://www.moa.gov.tw/theme_data.php?theme=publication&id=8943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140236695號
主旨: 公告屏東縣長治、鹽埔、竹田、來義、高樹等5鄉為辦理葡萄柚等作物及農業設施114年0728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依據: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 長治鄉:葡萄柚、榴槤蜜。
(二) 鹽埔鄉:榴槤蜜、青割玉米、野薑花、塑膠布溫網室-塑膠布(網)。
(三) 竹田鄉、來義鄉:金銀花。
(四) 高樹鄉:夜來香、萬代蘭、千代蘭、腎藥蘭。
二、本次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救助額度辦理,依下列額度予以救助:
(一) 青割玉米(牧草):每公頃1萬2,000元。
(二) 金銀花(特用作物一):每公頃4萬1,000元。
(三) 榴槤蜜(果樹一):每公頃6萬2,000元。
(四) 葡萄柚(果樹三):每公頃8萬元。
(五) 野薑花、夜來香(花卉一):每公頃9萬2,000元。
(六) 萬代蘭、千代蘭、腎藥蘭(花卉二):每公頃18萬元。
(七) 塑膠布溫網室-塑膠布(網):每公頃18萬元。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二) 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 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四、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
(一) 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請相關公所自114年8月22日起至9月4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假日得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倘於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
(二) 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五、地方政府辦理上開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應將0728豪雨、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災害救助案件之損失情形合併計算與審理,以協助受災農民儘速復耕,且不得重複救助。但農民種植短期作物已重新復耕,屬不同產季者,得再次救助。
部長 陳 駿 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