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為辦理114年「楊柳颱風-龍眼」農業天然災害造成農業損失案,農業部於114年8月15日公告本鄉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及低利貸款地區,本所自公告日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六、日無受理),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發佈日期:2025-08-20 00:00:00
發佈單位:崙背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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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lunbei.yunlin.gov.tw/News_Content.aspx?n=2684&s=558638
公告:為辦理114年「楊柳颱風-龍眼」農業天然災害造成農業損失案,農業部於114年8月15日公告本鄉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及低利貸款地區,本所自公告日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六、日無受理),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一、依據:依據農業部114年8月15日農糧字第1141109890號公告辦理。
二、本鄉辦理現金救助項目:「龍眼」。
三、本所自114年8月16日起至8月29日止,受理農民申請救助,逾期則不予受理,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四、現金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但以產季認定之品項於同產季,救助以一次為限)。
五、本次現金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救助額度為標準:每公頃六萬二千元。
六、低利貸款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 無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定情事。
(二)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及第七項規 定辦理。
(三)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 2;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 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四)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 「114-01,類別:H」。
(五)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 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 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 書」(格式如附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六)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 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個工作日者,得由案關公所覈 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七、地方政府辦理上開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應將丹娜 絲颱風及0708豪雨、薇帕颱風、0728豪雨、楊柳颱風等災害 救助案件之損失情形合併計算及審理,以協助受災農民儘速 復耕,且不得重複救助。但農民種植短期作物已重新復耕, 屬不同產季者,得再次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