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一、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及行政院農業部114年8月15日農糧字第1141109890號函辦理。
二、本次辦理現金救助之地區及項目為本鎮之龍眼,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果樹(一)救助額度為標準,每公頃為6萬2千元。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及第七項規定辦理。
四、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受理期間:自114年8月16日至8月29日止,於本所農經課受理農民申請。
(二)受理時間:平日為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3時30分至17時30分。例假日不受理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辦理,逾期恕不受理。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向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五、應備妥之證件或資料:
(一)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二)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提供非斗南鎮農會存摺者,需同意自補助款中扣除金融單位收取之必要費用)。
(三)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謄本。
(四)若土地非申請人所有,需檢附租賃委託經營文件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七、地方政府辦理上開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應將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薇帕颱風、0728豪雨、楊柳颱風等災害救助案件之損失情形合併計算及審理,以協助受災農民儘速復耕,且不得重複救助。但農民種植短期作物已重新復耕,屬不同產季者,得再次救助。
八、農作物損害救助以現場認定為基準,若作物已搶收,無法認定時,則不予補助。
九、請農友多加利用農業部開發之「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照相APP」拍攝受災農田作物之遠拍、近拍照片並於公告受理期間上傳。
十、申報人攜帶之證件如有虛偽或申報不實者,由申報人自負法律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