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農業部參加相關會議,迭有部會反映環境污染係部分畜牧場飼養規模超出畜牧場登記頭數所致,請區內超養畜牧場於3個月內減量完成或依法申請畜牧場變更登記
發佈日期:2025-08-18 00:00:00
發佈單位:馬公市
發佈部門:馬公市公所
原始連接:https://www.mkcity.gov.tw/ch/home.jsp?id=95&act=view&dataserno=202508180005
依據澎湖縣政府交下農業部114年8月11日農牧字第1140043049號函辦理。
依據《畜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8條規定辦理。
旨案超過畜牧場登記頭數且未辦理畜牧場變更登記者,請貴所宣導其於3個月內完成減養或辦理畜牧場變更登記,逾期得依本法第39條或41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或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另依本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略以:...未依第8條第2項規定擅自擴大飼養規模。...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予以處罰外,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分別處罰。...經按次處罰3次仍未改善者,廢止其畜牧場登記或畜禽飼養登記,並註銷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