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彰化縣埤頭鄉、埔心鄉、田尾鄉為辦理香莢蘭等作物114年0728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發佈日期:2025-08-14 16:00:00
發佈單位: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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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 農糧字第1141018057號
主 旨:公告彰化縣埤頭鄉、埔心鄉、田尾鄉為辦理香莢蘭等作物114年0728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及品項如下:
(一)埤頭鄉:香莢蘭。
(二)埔心鄉、田尾鄉:酪梨。
二、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下列額度予以救助:
(一)香莢蘭(特用作物一):4萬1,000元/公頃。
(二)酪梨(果樹三):8萬元/公頃。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四、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
(一)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請相關公所自114年8月16日起至8月29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假日得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倘於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
(二)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五、地方政府辦理上開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應將0728豪雨、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災害救助案件之損失情形合併計算及審理,以協助受災農民儘速復耕,且不得重複救助。但農民種植短期作物已重新復耕,屬不同產季者,得再次救助。
部長 陳 駿 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