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當前營建業缺工困境及大環境經濟因素,臺北市111至114年領得之建照增加建築期限2年
發佈日期:2025-08-15 19:40:16
發佈單位:臺北市
發佈部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原始連接:https://www.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F0DDAF49B89E9413&s=18CFB3E9F55D4052
臺北市政府考量建築工程面臨長期工人短缺及大環境經濟等問題,為整體產業穩定發展,避免進而影響相關產業經濟,造成社會成本增加,114年8月13日發布111至114年所領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工程依建築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自動增加建築期限2年,無須另行申請。建管處並提醒「申報開工」仍應依建築法第54條規定,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6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3個月。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開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