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小組委員會114年度第1次會議
發佈日期:2025-08-14 00:00:00
發佈單位:花蓮縣
發佈部門:社會處
原始連接:https://www.hl.gov.tw/News_Content.aspx?n=32725&s=191665
花蓮縣政府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條及花蓮縣政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小組設置要點籌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委員會,本縣第11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小組委員共17名,由徐縣長榛蔚為召集人,饒祕書長忠為副召集人,社會處陳處長加富為執行秘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5名、民間相關機構及團體代表委員2名、專家學者委員2名、身心障礙者代表委員5名,任期為113年6月1日至115年5月31日止為期2年,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縣長徐榛蔚特別指示,經本縣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各項需求評估實地訪查,整體77.5%受訪者對本府提供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品質感到滿意,其中包含社區居住、購買生活輔具及居家無障礙改善等,民眾知曉度增加,直接反應福利服務宣導成效。然實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不僅是社會處之責,本縣各局處皆有各自權責及需推動事項,其中建構友善交通、用路環境等更為刻不容緩,有關身心障礙者經常善用之無障礙(通用)計程車,特請本府建設處積極研議相關辦法及自治條例,期能為花蓮打造有愛無礙的友善環境。
為持續推動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花蓮縣政府於114年8月1日召開「花蓮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委員會114年度第1次會議」,由召集人徐榛蔚縣長主持,會中感謝委員們於學術及實務各面向發揮專業長才並提供寶貴意見,為花蓮縣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建議及指導,以及各業務單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努力,讓花蓮縣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愈臻完善。
本次會議除進行前次會議決議待處理事項說明,再由各局處報告114年上半年工作彙報,與會委員也針對報告內容詢問並提出建議,對於委員提問,再由業務單位說明,並檢討114下半年策進作為。
有關「婦幼親創園區牆面扶手過遠,民眾使用身障廁所後反應,扶手距離馬桶過遠,造成肢體障礙者施力困難」案,本府社會處婦幼科依據內政部108年1月4日台內營字第1070820550號令修正,自108年7月1日施行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五章細則505.5規定側邊L型扶手:馬桶側面牆壁裝置扶手時,應設置L型扶手,扶手外緣與馬桶中心線之距離為35公分。經現場實測後側邊L型扶手外緣與馬桶中心線之距離為60公分,後續更換側邊L型扶手(加寬)改善。並經本府建設處確認本案已改善完成,後續其他各部門本處納入諮詢小組委員會,進行清查後分期分區改善。
另鑒於本縣所有精神復健機構(如康復之家、社區復健中心)皆集中設置於花蓮南區之玉里鎮,雖整體設置床位已符合法定標準,但花蓮市、吉安鄉等人口密集地區卻未設有相關設施,致北花蓮地區之精神障礙者在社區中缺乏可近性之復健服務,影響其復元與社區生活品質,亦加重家庭照顧負擔,顯見資源配置不均問題亟需改善。故委員提起臨時動議,建請花蓮縣衛生局於花蓮北區自設或鼓勵設立精神復健機構,以平衡資源分佈並保障精障者權益。
本篇新聞稿聯絡人社會處社會福利科社會工作師吳珮蓉 (03)822-3874分機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