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辦理補助丹娜絲颱風風災住屋毀損之修繕及拆除費用實施計畫
發佈日期:2025-08-13 00:00:00
發佈單位: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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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辦理補助丹娜絲颱風風災住屋毀損之修繕及拆除費用實施計畫
(一)符合臺南市政府丹娜絲颱風風災住屋毀損慰助金實施計畫申請資格,且住屋 損壞面積達二十平方公尺以上,經政府媒合住屋修繕在案或將自行雇工拆除者,得依本計畫申請修繕或拆除補助。
(二)本計畫補助住屋(宅)(含公寓大廈)之修繕或拆除範圍,包含臥室、客廳、飯 廳、廚房、廁所、浴室及車庫等使用空間。
(三)申請人完成修繕或拆除後,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期限內,繕具申請書並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所在地區公所辦理審核作 業並造冊後予以撥款,其基準如下:
1.委由政府媒合之廠商辦理修繕,且於一百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簽約者,核發尾款新臺幣二萬元。
2.申請人於一百十四年九月三十日前自行雇工完成拆除者,核發新臺幣二萬元。
(四)申請本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所在地區公所得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補助:
1.不符合第三點所定申請要件。
2.不符合第五點規定基準。
3.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補助。
(五)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管機關隨時以公告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