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為輔導登記有案宗教團體設置香客大樓或教友會館等住宿場所,符合發展觀光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一案
發佈日期:2025-08-12 13:40:02
發佈單位:臺北市
發佈部門:臺北市中正區公所
原始連接:https://www.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D0042A87C2F0270A&s=F861C78EB8E6AC3E
按114年4月2日修正公布發展觀光條例第70條之2規定:「於本條例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10年,再展延5年至119年1月21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對於提供特定對象住宿場所,給予既有業者10年過渡期,得按既有型態經營至114年2月3日,再展延5年至119年1月21日,爰請貴團體若有附設(104年1月22日前已存在並營運)香客大樓或會館,有營利事實且尚未取得旅館業登記者,應評估後續是否持續經營或規劃轉型退場,且務必於過渡緩衝期限(119年1月21日)屆滿前取得旅館業登記,如屆滿後無法取得旅館業登記,必須停止經營住宿業務,或轉型其他適法行業。承上,請臺北市中正區各宗教團體有關前述事項,如有附設香客大樓或會館(不論有無營利事實)者,應依注意事項辦理,避免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規定之情事而遭受處罰。附件「登記有案宗教團體設置香客大樓(會館)現況情形調查表」,請貴團體於114年10月7日前回復本所人文課(承辦人:曾先生,電話:23416721分機318,傳真:23563454,電子郵件:bq10717@gov.taipei)。有關「宗教團體附設香客大樓或教友會館等住宿場所應注意事項」、「登記有案宗教團體設置香客大樓(會館)現況情形調查表」及「登記有案宗教團體設置香客大樓(會館)現況情形調查表」(範例)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