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稅捐復查應注意期限 逾期將加徵滯納金
發佈日期:2025-08-11 15:28:00
發佈單位:苗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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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miaoli.gov.tw/News_Content2.aspx?n=285&s=879929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對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可以敘明理由申請復查,但應注意復查申請的期限,最遲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算30日內提出,如逾期申請,將因程序不合而被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若未繳納稅款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有應補稅額時,如其係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復查,僅須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行政救濟利息,無須加徵滯納金。然而,若過了30日法定救濟期間始申請復查,則須依規定加徵10%滯納金,兩者金額差距甚大,請民眾特別注意。
該局特別提醒,如對核定稅捐不服時,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起復查,以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