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第32週內政統計通報(近10年都市計畫地區內面積較大之公共設施用地以「港埠」、「道路、人行步道」面積分別增22.3%及5.0%較多)
發佈日期:2025-08-09 02:00:00
發佈單位: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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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9&s=330318
- 113年底已實施都市計畫地區面積共48萬7,553公頃,占全國總面積之1成3,其中屬都市發展地區[1]面積占44.3%(以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最大),非都市發展地區[2]占55.7%(以保護區面積最大)。
- 10年來都市計畫地區內面積較大之公共設施用地增幅,以港埠增22.3%最多,道路、人行步道5.0%次之,溝渠河道3.3%居第3。
都市計畫係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3]。
依據「都市計畫法」規定,都市計畫地區種類分為市鎮計畫、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3種;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域或特定專用區
一、都市計畫用地
(一)處數及面積:113年底已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計415處,面積共48萬7,553公頃,較10年前增加4,613公頃(+1.0%);都市計畫地區面積占全國總土地面積之13.5%。
(二)種類別:113年底以「特定區計畫」115處,面積24萬4,802公頃(占50.2%)最多,包括水源特定區、風景區、交流道等;「市鎮計畫」165處,面積20萬6,890公頃(占42.4%)次之,包括直轄市、市、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鎮公所所在地等;「鄉街計畫」135處,面積3萬5,861公頃(占7.4%)最少,包括鄉公所所在地等。10年來市鎮計畫面積增16.4%(2萬9,187公頃);鄉街計畫面積減37.7%(2萬1,681公頃)較多;特定區計畫面積減1.2%(2,893公頃)次之。
(三)土地使用分區:113年底都市計畫地區屬於都市發展地區面積21萬5,943公頃,其中公共設施用地9萬2,259公頃(占42.7%)面積最大,住宅區6萬5,494公頃(占30.3%)次之,工業區2萬978公頃(占9.7%)居第3;非都市發展地區面積27萬1,610公頃,其中保護區13萬5,933公頃(占50.0%)面積最大,農業區9萬8,768公頃(占36.4%)次之,河川區1萬2,703公頃(占4.7%)居第3。
(四)縣市別:113年底已實施都市計畫地區面積,6都以新北市12萬4,802公頃(占25.6%)最大,臺中市5萬3,871公頃(占11.0%)次之,臺南市5萬2,623公頃(占10.8%)居第3;非6都部分,以屏東縣1萬8,077公頃(占3.7%)最大,嘉義縣1萬6,916公頃(占3.5%)次之。
二、公共設施用地
**(一)用途別:公共設施用地多寡與都市發展緊密關連,113年底都市發展地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9萬2,259公頃中,以道路、人行步道用地3萬7,019公頃(占40.1%)最多,公園、綠地用地1萬5,274公頃(占16.6%)次之,學校用地1萬1,295公頃(占12.2%)居第3。10年來面積較大之公共設施用地中,以港埠用地增加22.3%最多,道路、人行步道增加5.0%次之,溝渠河道增加3.3%居第3。**
**(二)縣市別:都市發展地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所占比率以連江縣62.5%最多、臺北市58.0%次之、金門縣56.7%居第3。**
[1] 都市發展地區包括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行政區、文教區、公共設施用地、特定專用區等。
[2] 非都市發展地區包括農業區、保護區、風景區、河川區等。
[3] 另「全國國土計畫」係以全國國土為範圍所訂之計畫,其中國土功能分區屬實施都市計畫者,依都市計畫法實施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