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區為辦理114年「0728豪雨」林業類「森林副產物-竹筍」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自114年8月7日起至8月20日止受理林農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發佈日期:2025-08-07 00:00:00
發佈單位:美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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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meinong-district.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498168689A7B6C58&sms=323311E61EA5C300&s=B2B4F5382CE1DE2F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地點:美濃區公所農業課。
二、救助品項:林業類「森林副產物-竹筍」(麻竹及桂竹,森林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之林地生產竹筍之部分)。
三、受理申請期限:114年8月7日(星期四)起至114年8月20日(星期三)止,時間為上午8點至下午5點30分,中午12點至下午1點30分休息無受理,例假日無受理,請把握受理申請期限,逾期不候。
四、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各項規定之林農(農民所持有林業用地須完成森林登記,或其國公有林具備國公有土地租賃契約書,亦得視為森林登記有效文件;提出租賃契約狀態應屬存續中)。
(二)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三)其現場應有明顯經營管理或撫育等事實,且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現場無上揭事實或損失率未達20%者不予救助。
(四)救助額度以本辦法第六條附表二 「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肆、林業」所定「森林副產物-竹筍」之救助額度為每公頃四萬一千元。
五、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定情事(租賃契約狀態應屬存續中)。
(二)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三)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四)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4-01,類別:H」。
(五)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六)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個工作日者,得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七)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耕、復養需要覈實貸放。
六、應攜帶資料: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森林登記文件、國公有林土地租賃契約書(得視為森林登記有效文件,無須檢附)、申請人身分證、印章、農會存款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