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已於114年7月22日施行
發佈日期:2025-08-07 00:00:00
發佈單位:旗津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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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公共利益,有效發現、防止、追究重大不法行為,並保障公部門、國營事業及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揭弊者之權益,法務部特制定「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本法於立法院113年12月27日完成三讀、114年1月22日經總統公布,於114年7月22日施行。
二、依本法第4條規定,本所內部受理揭弊單位包括區長、各課室主管、兼辦政風人員。
三、各單位受理揭弊時,必要時得請兼辦政風人員協助:依據「受理機關內部揭弊案件作業流程圖」辦理,填具「辦理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案件初核表」。若判定揭弊內容非其主管事項者,應移送各權責機關,並通知揭弊者;並應遵期於20日內為受理調查通知,及6個月內為調查結果通知。對揭弊者之身分應予保密,並訂有刑責,請就揭弊者身分文件強化彌封、遮蔽或隱匿程序,以落實揭弊者身分保密作業。
四、本法相關資訊、問答輯,可至法務部廉政署網頁/肅貪業務專區/揭弊者保護專區(https://www.aac.moj.gov.tw/6398/6540/1309611/Nodelist)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