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南投縣為辦理林業114年0728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發佈日期:2025-08-05 16:00:00
發佈單位: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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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moa.gov.tw/theme_data.php?theme=publication&id=8897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發文字號:農林業字第1142440619號
主 旨:公告南投縣為辦理林業114年0728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114年「0728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及品項為南投縣林業類「森林副產物-竹筍」(森林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之林地生產竹筍之部分)。
二、受理期限:
(一)自114年8月7日起至8月20日止,於公告地區轄內相關公所或工作站受理農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但於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
(二) 本公告受災農民前經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已提出救助申請者,倘其後經0728豪雨仍有災害損失,為簡政便民,視同已提出申請,毋須重複提出申請。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各項規定之林農(農民所持有林業用地須完成森林登記,或其國公有林具備國公有土地租賃契約書,亦得視為森林登記有效文件;提出租賃契約狀態應屬存續中)。
(二)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三)其現場應有明顯經營管理或撫育等事實,且損失率達 20% 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現場無上揭事實或損失率未達20%者不予救助。
(四)救助額度以本辦法第六條附表二「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肆、林業」所定「森林副產物-竹筍」之救助額度為每公頃四萬一千元。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定情事(租賃契約狀態應屬存續中)。
(二)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三)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四)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4-01,類別:H」。
(五)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六)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個工作日者,得由案關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七)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耕、復建、復養需要覈實貸放。
五、地方政府及地區分署辦理上開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應將0728豪雨、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之二次災害救助案件合併審理,並將二次災害損失情形合併計算,以協助受災農民儘速復耕,惟不得重複救助。
附件: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pdf)(https://www.moa.gov.tw/files/publication/8897/A01\_1.pdf);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pdf)(https://www.moa.gov.tw/files/publication/8897/A01\_2.pdf);
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pdf)(https://www.moa.gov.tw/files/publication/8897/A01\_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