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彰化縣為辦理114年0728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發佈日期:2025-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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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puyan.gov.tw/latestevent/Details.aspx?Parser=9,3,23,,,,8971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及品項:
大豆、落花生、胡(芝)麻、甘藷、香蕉、紅龍果、番石榴、「農業天然災害 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蔬菜類、農作物育苗作業室-水稻秧苗、硬質玉 米、高粱、青割玉米、西瓜、香瓜、洋香瓜、柑橘類、百香果、花卉類、養 蜂、木瓜、釀酒葡萄(如附表1)
二、受理期限:自114年8月6日起至8月19日止,於公告地區轄內相關公所受理農民申請。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及第七項規定辦理。
(四)救助額度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辦理(如附表2)。
特別注意:
1.本公告受災農民前經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業已提出救助申請者,倘其後經0728豪雨仍有災害損失,為簡政便民,視同已提出申請,毋須重複提出申請。
2.地方政府辦理上開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應將0728豪雨、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之二次災害救助案件合併審理,並將二次災害損失情形合併計算,以協助受災農民儘速復耕,且不得重複救助。
3.但農民種植短期作物已重新復耕,屬不同產季者,得再次救助。[農民必須重新提出申請,且必須提出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