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公告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及臺東縣為辦理114年0728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受理期間:自114年8月6日起至8月19日止、逾期不予受理。(上班日0800-1700受理、假日不受理)
發佈日期:2025-08-06 00:00:00
發佈單位:南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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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nanhuadistrict.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7539&s=8760256
農業部公告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及臺東縣為辦理114年0728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受理期間:自114年8月6日起至8月19日止、逾期不予受理。(上班日0800-1700受理、假日不受理)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及品項如附表1,臺南市救助項目為「農產業全品項(稻米除外)」。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114年8月6日起至8月19日止,於公告地區轄內相關公所受理農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辦理。但於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
(二)本公告受災農民前經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業已提出救助申請者,倘其後經0728豪雨仍有災害損失,為簡政便民,視同已提出申請,毋須重複提出申請。
(三)例假日得照常受理申請,請相關公所宣導受災農民周知。
(四)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及第七項規定辦理。短期作物已重新復耕,屬不同產季者,可再提出申請。
(四)救助額度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辦理(如附表2)。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定情事。
(二)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及第七項規定辦理。
(三)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3;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四)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4-01,類別:H」。
(五)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六)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個工作日者,得由案關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七)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耕、復建、復養需要覈實貸放。
五、地方政府辦理上開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應將0728豪雨、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之二次災害救助案件合併審理,並將二次災害損失情形合併計算,以協助受災農民儘速復耕,且不得重複救助。但農民種植短期作物已重新復耕,屬不同產季者,得再次救助。
六、應攜帶及檢附之證件或資料:
1.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
2.有效期間內之「土地委託經營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等合法經營權證明文件。
3.南化區農會存摺(免手續費)、其他農會或金融機構存摺(須扣手續費30元)。
4.國民身分證。
5.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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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天然災害現金救助相關疑義,請洽本所農業及建設課,06-5771513#302 陳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