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南投縣竹山鎮為辦理114年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發佈日期:2025-08-03 16:00:00
發佈單位: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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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moa.gov.tw/theme_data.php?theme=publication&id=8886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147466923A號
附 件:如文
主 旨:公告南投縣竹山鎮為辦理114年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6項所定情事。
二、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1次為限。
三、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及項目為南投縣竹山鎮林業類「森林副產物-竹筍」(麻竹,森林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之林地生產竹筍之部分)。
四、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五、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4-01,類別:H」。
六、申借本貸款之農漁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於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經管出租造林地之農民向各分署轄屬工作站)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七、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個工作日者,得由案關公所或工作站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八、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漁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耕、復建、復養需要覈實貸放。
附件:
附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林業類「森林副產物-竹筍」(麻竹,森林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之林地生產竹筍之部分)(pdf)(https://www.moa.gov.tw/files/publication/8886/A01\_1.pdf);
附件1、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1140724版(pdf)(https://www.moa.gov.tw/files/publication/8886/A01\_2.pdf);
附件2(pdf)(https://www.moa.gov.tw/files/publication/8886/A01\_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