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南投縣竹山鎮及集集鎮,嘉義縣(除東石鄉、水上鄉、新港鄉、六腳鄉及朴子市以外之鄉鎮市區)以及臺南市為辦理114年「0728豪雨」畜牧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發佈日期:2025-08-04 16:00:00
發佈單位: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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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發文字號 : 農牧字第1140043027號
附 件 : 如文
主 旨:公告南投縣竹山鎮及集集鎮,嘉義縣(除東石鄉、水上鄉、新港鄉、六腳鄉及朴子市以外之鄉鎮市區)以及臺南市為辦理114年「0728豪雨」畜牧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及品項為:
(一)南投縣:
1、集集鎮:「參、畜牧」項下「七、雞」全品項。
2、竹山鎮:畜牧全品項(含畜禽及畜禽舍、堆肥舍)。
(二)嘉義縣(除東石鄉、水上鄉、新港鄉、六腳鄉及朴子市以外之鄉鎮市區)之畜牧全品項(含畜禽及畜禽舍、堆肥舍)。
(三)臺南市:
1、後壁區及六甲區:畜牧全品項(雞全品項除外)。
2、其他地區:畜牧全品項(含畜禽及畜禽舍、堆肥舍)。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114年8月6日至8月19日止,於公告地區轄內鄉(鎮、市、區)公所受理農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辦理。但於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
(二)嘉義縣及臺南市之受災農民前經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業已提出救助申請者,倘其後經0728豪雨仍有災害損失,為簡政便民,視同已提出申請,毋須重複提出申請。
(三)例假日得照常受理申請,請相關公所宣導受災農民周知。
(四)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事宜: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畜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附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項下「參、畜牧」全品項辦理(如附表1)。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定情事。
(二)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2;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4-01,類別:H」。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五)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個工作日者,得由案關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六)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耕、復建、復養需要覈實貸放。
五、嘉義縣及臺南市政府辦理上開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依據本部114年7月31日農牧字第1140043009號函,應將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0728豪雨之二次災害救助案件合併審理,並將二次災害畜禽損失情形合併計算,以協助受災畜牧場儘速復養復建,惟不得重複救助,申報死亡總隻數亦應在畜牧場登記規模以下。
部長 陳 駿 季
附件:
附表1.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pdf)(https://www.moa.gov.tw/files/publication/8888/A01\_1.pdf);
附表2.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pdf)(https://www.moa.gov.tw/files/publication/8888/A01\_2.pdf);
附件1(pdf)(https://www.moa.gov.tw/files/publication/8888/A01\_3.pdf);
附件2(pdf)(https://www.moa.gov.tw/files/publication/8888/A01\_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