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8月份本市公有零售市場未使用攤(鋪)位資訊一覽表及空攤活化計畫
發佈日期:2025-08-01 00:00:00
發佈單位:永和區
發佈部門:永和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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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8-01
截止日期:2025-08-07
發佈單位:永和區公所
類 別:最新消息
內 容: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即民國96年8月23日(包括當日)以前出生,至民國114年8月22日(包括當日),未受監護宣告(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之情形,有投票權(公投法第7條)。
二、有投票權之人,在新北市第9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者為投票權人(公投法第8條第1項)。
三、居住「6個月」期間之計算,以算至原投票日前1日(民國114年8月22日)為準,即凡於民國114年2月23日以前遷入居住者,為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其遷入日期之認定,應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並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公投法第6條、第8條第2項、公職選罷法第4條第2項)。
四、投票權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投票者,以其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公投法第24條第1項、公職選罷法第17條第2項)。
五、公告閱覽期間:自本(114)年8月5日起至同年8月7日止為期3天,於本所公開陳列、公告閱覽;投票權人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得於閱覽期間內向戶籍地公所申請更正(公投法第24條、公職選罷法第22條)。每日閱覽時間為8時至17時30分(中午12時至13時30分休息)。
六、投票權人名冊編造後,除選舉委員會、公所、戶政機關依公職選罷法規定使用外,不得以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公投法第24條、公職選罷法第20條第3項)。
七、投票權人名冊經依法公告、更正後,即為確定(公投法第24條、公職選罷法第23條第2項)。
承辦人:莊依婷
電話:02-29282828#218
更新日期:2025-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