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至年底禁捕禁售抱卵母蟹 違者最高罰15萬元
發佈日期:2025-07-30 00:00:00
發佈單位:新北市
發佈部門: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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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2025-07-30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
- 類 別:機關新聞
8月1日起至年底禁捕禁售抱卵母蟹 違者最高罰15萬元
【新北市訊】為保育本市蟳蟹資源,新北市自8月1日起至12月31日,禁止捕撈抱卵母蟹,並禁止漁船卸下或持有腹甲離身之蟳蟹,同時亦不得販售或以販售為目的而陳列抱卵母蟹,以促進海洋資源永續發展,新北市漁業處持續向漁民及業者宣導「捉大放小、不抓抱卵母蟹」保育觀念,違者將依「漁業法」第65條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以下罰鍰。
落實蟳蟹管制措施,攜手維護萬里蟹資源
蟳蟹為新北市重要經濟漁獲之一,每年8月至12月為多數蟳蟹類繁殖期,此時抱卵母蟹若遭受捕撈,將影響蟳蟹類種群資源量,因此依據「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規定,該期間即不得捕撈將卵抱於體外腹側之母蟹(俗稱開花母蟹);另為避免漁船規避管制措施,將抱卵母蟹腹甲切去,亦禁止漁船卸下或持有腹部未自然連附於胸部腹甲之蟳蟹,好讓抱卵母蟹能於海洋環境中自然繁衍,此外,除繁殖期間禁捕抱卵母蟹,亦全年禁止捕撈體型過小的蟳蟹,當甲殼寬未滿9公分的鏽斑蟳(俗稱花蟹)、紅星梭子蟹(俗稱三點蟹),及甲殼寬未滿7公分的善泳蟳(俗稱石蟳)皆全年禁捕,確保蟳蟹能生長至具備交配能力的性成熟體型,以利維持族群數量。
新北市漁業處表示,為利蟳蟹資源能夠永續發展,持續向漁民宣導「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及「捉大放小、不抓抱卵母蟹」觀念,透過漁民主動篩選蟳蟹,將未達法定體長的小螃蟹放回大海,保留體型較大、肉質較好且更具經濟價值的成蟹,讓蟳蟹資源永續發展的同時也達成漁民及消費者雙贏,而本府亦不定期前往漁港及漁市進行稽查,嚴格取締捕撈過小螃蟹及抱卵母蟹等違規行為,倘發現違規情事將依「漁業法」第65條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一同維護蟳蟹資源,使產業得以持續發展。
- 聯絡人:鄭同杉
-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
- 聯絡電話:(02)89526055#107

8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捕撈抱卵母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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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漁業處呼籲攤商及餐廳勿販售未達採捕甲殼寬的蟳蟹或禁捕期間的抱卵母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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蟳蟹類是新北市重要的漁業資源,持續宣導「捉大放小、不抓抱卵母蟹」的保育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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蟳蟹類是新北市重要的漁業資源,持續宣導「捉大放小、不抓抱卵母蟹」的保育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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