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執行疫後增進畜牧業經濟韌性協助措施作業規 範」修正發布
發佈日期:2025-07-29 00:00:00
發佈單位:元長鄉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s://yuanchang.yunlin.gov.tw/News_Content.aspx?n=12270&s=556027
「農業部執行疫後增進畜牧業經濟韌性協助措施作業規 範」修正發布
「農業部執行疫後增進畜牧業經濟韌性協助措施作業規 範」第2點、第4點,業經農業部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以農牧字第1140042878號令修正發布.
農業部執行疫後增進畜牧業經濟韌性協助措施作業規範第二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二、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向本部申請增進畜牧業經濟韌性措施之補助或補貼:
(一)導入養禽設施(備)現代化:畜牧場、飼養場或飼養戶,且飼養家禽十萬隻以下。但飼養鵪鶉二十萬隻以下。
(二)推動畜牧業導入淨零智慧循環永續設施(備):
1.畜牧場、飼養場或飼養戶。
2.禽畜糞堆肥場。
3.化製場或化製原料運輸車業者。
4.畜牧相關法人或農民團體。
(三)其他強韌農業協助措施:
1.本辦法附表強韌農業措施之其他強韌農業協助措施項目所定對象。
2.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資本支出利息補貼措施:
(1)參與導入養禽設施(備)現代化之家禽畜牧場或飼養戶。
(2)前述以外實際參與養禽場禽舍現代化之家禽畜牧場或飼養戶。
四、申請人得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增進畜牧業經濟韌性措施之補助或補貼:
(一)符合第二點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影本:
1.畜牧場、飼養場: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
2.飼養戶: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
3.禽畜糞堆肥場: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
4.化製場:工廠登記證。
5.化製原料運輸車業者:動物防疫機關核發之化製原料運輸車合格證。
6.畜牧相關法人或農民團體:經政府立案登記證明文件。
(二)申請前點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一目補助項目者,應檢附補助項目估價單及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三)申請前點第三款第二目補助項目者,應依「養禽場禽舍升級貸款利息補貼措施作業原則」檢附相關文件。
(四)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