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辦理災害防救法相關書表格式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另為配合中央法制作業統一,同步停止「彰化縣政府災害防救法案件警戒區域處分書」之適用
發佈日期:2025-07-28 00:00:00
發佈單位:最新消息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s://www.puyan.gov.tw/latestevent/Details.aspx?Parser=9,3,23,,,,8937
一、依據內政部114年7月17日內授消字第11416032324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業已刊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及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表五「災害防救案件警戒區域處分書」。
(二)表十二及表十三之範例「事實欄」酌作文字修正。
三、本次修正說明如下:
(一)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並劃定警戒區及公告後,即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該警戒區域,於該一般處分生效時發生規制之效果,後續由管制單位協助針對警戒區內民眾進行勸離。實務執行可採口頭告知方式執行,倘民眾不離去,相關機關得依表十二「災害防救法案件舉發單」逕行舉發後移由裁罰機關以表十三「災害防救法案件裁處書」裁處,尚無開立表五「災害防救法案件警戒區域處分書」 之必要,爰刪除第4點、第5點附件及表五相關內容。
(二)配合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第5點表十二及表十三範例酌作文字修正,將「事實欄」內容之「處分」離去修正為「命」離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