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領使用執照即擅自營業 苗縣府依法重罰72萬元並勒令停用
發佈日期:2025-07-25 16:20:00
發佈單位:苗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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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miaoli.gov.tw/News_Content2.aspx?n=285&s=876121
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近日接獲民眾陳情,指出頭份市某新建建築物在尚未取得使用執照前,竟擅自對外開幕並供民眾使用。縣府接獲通報後立即派員現場查證,確認該建築物部分樓層確已啟用,隨即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對起造人處以新臺幣72萬元罰鍰,並發文勒令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改善完成。
依據《建築法》第25條規定,建築物未經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不得擅自使用;違者將依同法第86條,處以工程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針對本案,縣府即援引法定最重裁罰額度,嚴正執法,以維護民眾安全與法治尊嚴。
工商處也表示,將持續追蹤該案後續改善進度,若屆期仍未完成補正,將依法加重處分,直至全面符合規定為止。並已通令各相關單位加強巡查稽核,防杜類似違規情事再次發生。
縣長鍾東錦指示,縣府對於任何違反建築法規、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絕不寬貸。「建築物使用安全與民眾生命財產息息相關,應依法取得使用執照後方可開放營運。請業者切勿心存僥倖,縣府將秉持依法行政原則,持續加強建築執照查核與建築安全管理,讓民眾安心、使用無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