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嘉義市政府丹娜絲風災住屋毀損慰助金實施計畫」自即日(114年7月25日)施行
發佈日期:2025-07-25 00:00:00
發佈單位:嘉義市
發佈部門:工務處
原始連接:https://www.chiayi.gov.tw/News_Content.aspx?n=464&s=909618
公告事項:一、事由:為加速辦理本市丹娜絲風災家園復原工作及回復正常生活,特訂定嘉義市政府丹娜絲風災住屋毀損慰助金實施計畫。二、受理申請機關(執行機關):本府所屬東、西區區公所。三、慰助金核銷單位(主管單位):本府工務處。四、申請資格:本次風災住屋(屋頂及外牆)毀損建築物。五、慰助項目及慰助金額:(一)有居住事實者:1、屋頂(含採光罩)及外牆(含門窗)損壞面積合計達二十平方公尺以上且未達一百平方公尺者,每一門牌以中央經費發給慰助新臺幣五萬元。2、屋頂(含採光罩)及外牆(含門窗)損壞面積合計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每一門牌以中央經費發給慰助新臺幣十萬元。(二)無居住事實之住屋所有權人,依前款規定減半核發。六、前點申請,每一門牌實際居住人或共有人應推派一名代表為之。七、需檢附申請文件:(一)申請書(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金融機構存摺影本(三)居住事實證明文件:(適用有居住事實者:實際居住人擇一檢附)1、戶口名簿影本2、戶籍謄本3、其它居住事實證明文件(如里長證明、水電證明文件…等由登記名義人為主)(四)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適用無居住事實之住屋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人擇一檢附)1、建築物登記謄本2、建築物未保存登記者,得檢附房屋稅籍證明或當年度房屋稅單3、其它所有權證明(五)領款憑據(六)委託書(非本人辦理者)(七)切結書(八)推舉書(共有人或實際居住人超過1人時檢附)(九)房屋損壞照片(至少6張以上,含可辨識住宅全景及受損各部位,並填貼於A4紙張)(十)其他相關文件(需要者檢附)八、申請本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慰助;已慰助者,執行機關得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慰助:(一)不符合第三點所定申請要件或未依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提出申請。(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慰助。(三)重複受領本府及所屬機關之其他同性質款項。九、申請期限:採分階段申請,第一階段於公告日114年7月25日起一個月內至114年8月24日提出申請,第二階段自第一階段截止日起兩個月內提出申請,最長為半年,逾期不予受理。十、申請書及申請需檢附文件如後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