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經課]105年第2期作持續辦理公糧不收再生稻措施
發佈日期:2016-08-15 16:00:00
發佈單位:民雄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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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minsyong.cyhg.gov.tw/News_Content.aspx?n=477&s=34728
說明:<br/>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105年8月2日農糧南儲字第1051165808號函辦理。<br/>依據「公糧稻穀驗收標準」,查經收公糧稻穀,以當期農民自產之非宿根或落粒栽培水稻,並經主管機關依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推薦優良之稻作品種為限。<br/>為提升國產稻米品質及市場競爭力,自103年起規定以宿根或落粒栽培者,不予列入公糧收購對象,藉以提升國產稻米品質及產業競爭力,並引導農民轉種植其他適栽作物或種植綠肥涵養地力。<br/>請廣為宣導種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優良水稻推廣品種,且非以再生或落粒方式栽培者,始得繳售公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