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增列本會委託「東研信超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電信終端設備審驗業務之驗證項目,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四日至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
發佈日期:1970-01-01 08:00:00
發佈單位:N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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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www.ncc.gov.tw/chinese/news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566&sn_f=51585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通傳基礎字第11400144980號
主旨:公告增列本會委託「東研信超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電信終端設備審驗業務之驗證項目,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四日至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二、電信管理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
三、電信管理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之電信終端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項及第九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受託驗證機構名稱:東研信超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在地:臺北市內湖區舊宗路二段171巷18號4樓。
三、旨揭增列本會委託「東研信超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電信終端設備審驗業務之驗證項目為「公眾交換電話網路(PSTN)」,增列後本會委託該公司辦理電信終端設備審驗業務之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如下:
(一)型式認證;驗證類別:
1、公眾交換電話網路(PSTN);驗證項目:
(1)具備電話機功能。
(2)具備電話答錄機功能。
(3)具備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功能。
(4)具備傳真機功能。
(5)具備數據機功能。
(6)具備來話顯示功能。
(7)具備交換機功能。
(8)具備按鍵電話系統功能。
(9)具備助聽功能。
(10)其他PSTN功能產品。
2、數據設備;驗證項目:非對稱數位用戶迴路電信終端設備及分歧器。
3、公眾陸地行動網路(PLMN)電信終端設備;驗證項目:
(1)新無線電(NR)終端設備(頻段:FR1)。
(2)窄頻終端設備。
(3)長期演進技術(LTE)終端設備。
(4)寬頻分碼多工接取分頻雙工(WCDMA FDD)終端設備。
(5)GSM900終端設備。
(二)符合性聲明;驗證類別:公眾交換電話網路(PSTN);驗證項目:
1、具備電話機功能。
2、具備電話答錄機功能。
3、具備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功能。
4、具備傳真機功能。
5、具備數據機功能。
6、具備來話顯示功能。
7、具備交換機功能。
8、具備按鍵電話系統功能。
9、具備助聽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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