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 漁業署日接獲民眾反映有商家在網路公開販賣可通電之潛水防鯊桿,請民眾勿購買該等設備違法使用,以避免科處刑責。
發佈日期:2025-07-21 10:29:34
發佈單位:大肚區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s://www.dadu.taichung.gov.tw/3732183/post
1. 依據臺中市政府114年7月18日府授農海行字第1140207179號函辦理 2. 按漁業法第4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使 用電氣,違反者依同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民眾潛 水使用通電之防鯊桿採捕水產動物,需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