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苗栗縣挖掘道路埋設管線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並於114年7月2日公布施行
發佈日期:2025-07-22 00:00:00
發佈單位:竹南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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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chu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2699&s=874905
修正「苗栗縣挖掘道路埋設管線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並於114年7月2日公布施行
- 依據本府114年7月2日府行法字第1140142568號令辦理。
- 本次修正共計14條文,其要旨如下:
- - 修正申請人資格(修正條文第四條)。
- 新增申請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得免經本縣道路挖掘業務管理系統提出挖掘申請之除外規定、修正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名稱(修正條文第五條)。
- 落實新建房屋聯合挖掘執行成效,修正條文內容及新增作業程序之訂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九條)。
- 修正管線埋設深度規定並新增應有補強設施之規定,以確保公共安全(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 明確規定管線機構應依核准期限、位置、面積施工,並新增應於施工現場備置挖掘許可供查驗(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 交通維持計畫書應併同申請書件向受理機關申請核准,並新增第三項緊急性挖掘案件程序辦理(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 新增簡易修復路面應辦事項(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 新增第二次路面修復範圍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 新增申請人應於當日施工進行進場及退場施工動態填報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 明定申請人應於核准施工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資料上傳至系統申報竣工(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 明定申請人應於核准施工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受理機關派員勘驗接管(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 為提升管線挖掘案件資料品質,新增主管機關抽查(測)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 修正及新增違反本自治條例應辦事項之相關裁罰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
- 隨函檢附旨揭自治條例公布令及其修正條文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