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高雄市仁武等10區為辦理農作物及農業設施114年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發佈日期:2025-07-17 16:00:00
發佈單位:農業部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s://www.moa.gov.tw/theme_data.php?theme=publication&id=8797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147466805A號
附 件:如文
主 旨:公告高雄市仁武等10區為辦理農作物及農業設施114年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6項所定情事。
二、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5條第5項及第7項規定辦理。
三、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仁武區:文旦柚。
(二)燕巢區:水平棚架網室-塑膠布(網)、西施柚、洋香瓜。
(三)湖內區:蓮藕、芋頭。
(四)六龜區:水平棚架網室-塑膠布(網)、紅龍果、蓮霧。
(五)杉林區、美濃區:水平棚架網室-塑膠布(網)。
(六)旗山區:水平棚架網室-塑膠布(網)、青割玉米、毛豆。
(七)阿蓮區:塑膠布溫網室-塑膠布(網)、水平棚架網室(整體結構)。
(八)彌陀區:食用玉米、青蔥。
(九)路竹區:花椰菜、文旦柚。
四、貸款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五、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4-01,類別:H」。
六、申借本貸款之農漁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七、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個工作日者,得由案關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八、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漁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耕、復建、復養需要覈實貸放。
附件:
附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pdf)(https://www.moa.gov.tw/files/publication/8797/A01\_1.pdf);
附件1---1140109版(pdf)(https://www.moa.gov.tw/files/publication/8797/A01\_2.pdf);
附件2(pdf)(https://www.moa.gov.tw/files/publication/8797/A01\_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