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嘉義縣政府丹娜絲風災住屋毀損慰助金實施計畫
發佈日期:2025-07-21 01:45:00
發佈單位:梅山鄉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s://meishan.cyhg.gov.tw/News_Content.aspx?n=632&s=1252831
公告「嘉義縣政府丹娜絲風災住屋毀損慰助金實施計畫
並自即日(114年7月18日)施行
公告事項:
一、事由:為加速辦理本縣丹娜絲風災家園復原工作及回復正常生活,特訂定本住屋毀損慰助金實施計畫。
二、受理申請機關(執行機關):嘉義義縣各鄉鎮市公所。
三、慰助金核撥機關(主管機關):嘉義縣政府,聯絡電話05-3620123轉8603、8993
四、申請資格:本次風災住屋(屋頂及外牆)毀損建築物。
五、慰助項目及慰助金額:
(一)有居住事實者:
1、屋頂(含採光罩)及外牆(含附掛之門窗)損壞面積合計達二十平方公尺以上且未達一百平方公尺者,每一門牌以中央經費發給慰助新臺幣五萬元。
2、屋頂(含採光罩)及外牆(含附掛之門窗)損壞面積合計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每一門牌以中央經費發給慰助新臺幣十萬元。
(二)無居住事實之住屋所有權人,依前款規定減半核發。
六、前點申請,每一門牌實際居住人或共有人應推派一名代表為之。
七、需檢附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三)領款憑據
(四)委託書(非本人辦理者)
(五)切結書
(六)推舉書(共有人或實際居住人超過1人時檢附)
(七)房屋損壞照片(至少6張以上,含可辨識住宅全景及受損各·部位,並填貼於A4紙張)。
(八)其他相關文件(需要者檢附)
八、申請本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慰助;已慰助者,執行機關得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慰助:
(一)不符合第三點所定申請要件或未依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提出申請。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慰助。
(三)重複受領本府及所屬機關之其他同性質款項。
九、申請期限:分階段申請,第一階段於公告日起一個月內(至114年8月18日)提出申請,第二階段自第一階段截止日起兩個月內提出申請,最長為一年,逾期不予受理。
十、申請書及申請需檢附文件如後附。
嘉義縣政府經濟發展處
可自行下載或至村辦公處、鄉公所填寫表格。
備註:屋頂(含採光罩)及外牆(含附掛之門窗)損壞面積合計未達二十平方公尺以上者,發給慰助新臺幣五千元。
申請期限:分階段申請,第一階段於公告日起一個月內(至114年8月18日)提出申請,第二階段自第一階段截止日起兩個月內提出申請,最長為一年,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時間:
(1)一般上班日:每日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
(2) 例假日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