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丹娜絲颱風風災住屋毀損慰助金實施計畫
發佈日期:2025-07-18 00:00:00
發佈單位:中西區
發佈部門:臺南市中西區公所
原始連接:https://web.tainan.gov.tw/tnwcdo/News_Content.aspx?n=19944&s=8756395
臺南市政府丹娜絲颱風風災住屋毀損慰助金實施計畫
公告單位
臺南市中西區公所
公告日期
114-07-18
臺南市政府丹娜絲颱風風災住屋毀損慰助金實施計畫
一、為運用丹娜絲颱風中央房屋損害復原慰助有關經費(以下簡稱中央經費)及臺南市政府重大災害賑災捐款專戶經費(以下簡稱專戶經費),辦理本市住屋之屋頂(含採光罩)及外牆(含門窗)遭丹娜絲颱風毀損之慰助,特訂定本計畫。中央機關就中央經費之核發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二、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執行機關為本市各區公所。
三、住屋之屋頂(含採光罩)及外牆(含門窗)遭丹娜絲颱風毀損者,實際居住人得依本計畫申請慰助。但未有居住事實者,由住屋所有權人申請。
四、本計畫所慰助住屋之範圍,包含臥室、客廳、飯廳、廚房、廁所、浴室及車庫。
五、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期限內,繕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經所在地執行機關辦理審核作業並造冊後予以撥款,慰助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有居住事實者:
1、屋頂(含採光罩)及外牆(含門窗)損壞面積合計未達二十平方公尺者,每一門牌以專戶經費發給慰助新臺幣一萬元。
2、屋頂(含採光罩)及外牆(含門窗)損壞面積合計達二十平方公尺以上且未達一百平方公尺者,每一門牌以中央經費發給慰助新臺幣五萬元。
3、屋頂(含採光罩)及外牆(含門窗)損壞面積合計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每一門牌以中央經費發給慰助新臺幣十萬元。
(二)無居住事實之住屋所有權人,依前款規定折半核發。申請前項慰助者屬列管有案之中、低收入戶,每戶分別按前項核發基準以專戶經費再加發新臺幣五千元。
六、前點申請,每一門牌實際居住人或共有人應推派一名代表為之。
七、申請本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慰助;已慰助者,執行機關得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慰助:
(一)不符合第三點所定申請要件或未依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提出申請。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慰助。
八、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九、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管機關隨時以公告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