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接獲民眾反映有商家在網路公開販賣可通電之潛水防鯊桿(如附件),請加強宣導民眾勿購買該等設備違法使用,以避免科處刑責。
發佈日期:2025-07-18 06:57:00
發佈單位:鹿草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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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lutsau.cyhg.gov.tw/News_Content.aspx?n=163&s=1252693
說明: 一、依據農業部漁業署114年7月14日漁二字第1141524461號函 辦理。
二、按漁業法第4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使 用電氣,違反者依同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處1年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民眾潛 水使用通電之防鯊桿採捕水產動物,需負刑事責任。
三、請加強宣導民眾勿購買該等設備潛水採捕水產動物,另倘 發現有人持電氣設備在溪流、河川、湖泊或沿岸海域等水 域非法電魚,因屬現行犯,請即向當地警察機關或海巡署 報案,俾由相關查緝機關即時派遣人員前往查緝,移送檢 察機關偵辦,以共同維護水域生態及漁業資源永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