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民眾勿於公開網路商店購買可通電之潛水防鯊桿等設備違法使用
發佈日期:2025-07-16 00:00:00
發佈單位:燕巢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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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yanchao.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8A41DA410698B9C5&sms=D4DE91793083CCAC&s=F6D79090536EFDFE
請民眾勿於公開網路商店購買可通電之潛水防鯊桿等設備違法使用 [](# "列印[另開新視窗]")
一、按漁業法第4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使用電氣,違反者依同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民眾潛水使用通電之防鯊桿採捕水產動物,需負刑事責任。
二、請民眾勿購買該等設備潛水採捕水產動物,另倘發現有人持電氣設備在溪流、河川、湖泊或沿岸海域等水域非法電魚,因屬現行犯,請即向當地警察機關或海巡署報案,俾由相關查緝機關即時派遣人員前往查緝,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以共同維護水域生態及漁業資源永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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