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4年展延建築執照施工期限
發佈日期:2025-07-15 05:39:00
發佈單位:嘉義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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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cyhg.gov.tw/News_Content.aspx?n=18&s=247904
114年7月11日府經建字第11401759071號公告
主旨:為因應大環境缺工缺料及美國對等關稅調整對營建產業之衡擊,加以健全本縣營建發展環境,延長建築期限,請依下列舒困及振興措施規定辦理,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依據建築法第53條第3項及嘉義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建築物於114年1月1日(含本日)至114年12月31日(含本日)期間領得本縣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以執照核發日期為準)者,或建築工程已申報開工且於114年1月1日(含本日)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仍為有效(即仍在竣工期限内)者,其建築期限除依建築法第53條第2項規定,得申請展期1年,並以1次為限外,另依嘉義縣建築管理自治条例第23條規定准其自動延長建築期限1年,無須另行申請。
二、依前開規定延長建築期限之案件,不限於應依建築法第53條第2項規定申請展期後始得適用,未申請展期者亦得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