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雲林縣古坑鄉及斗六市為辦理114年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請雲林縣古坑鄉公所及斗六市公所、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自114年7月11日起至7月24日止,受理農民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發佈日期:2025-07-09 16:00:00
發佈單位: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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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農林業字第1142440539號
主 旨:公告雲林縣古坑鄉及斗六市為辦理114年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請雲林縣古坑鄉公所及斗六市公所、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自114年7月11日起至7月24日止,受理農民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114年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及品項為雲林縣古坑鄉林業類「竹類」(孟宗竹、麻竹及轎篙竹)及雲林縣斗六市林業類「森林副產物-竹筍」(麻竹及巨竹,森林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之林地生產竹筍之部分)。
二、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修正規定」第肆類林業所定「森林副產物-竹筍」之救助額度為每公頃為四萬一千元,「竹類」之救助額度為每公頃為四萬二千元。
三、現金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各項規定之林農(林業用地須有已辦理完成之森林登記證,或國公有土地得以國公有土地租賃契約書作為森林登記文件;提出租賃契約證明文件須為仍在存續中之租約,不包含逾期未辦理完成續約者)。
(二)辦理救助之項目其現場應有經營管理撫育事實,且損失率達 20% 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現場無經營管理撫育事實或損失率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二規定辦理,受理時間為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救助地區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
五、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定情事(租賃契約證明文件須存續中)。
(二)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4-01,類別:H」。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五)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個工作日者,得由案關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六)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耕、復建、復養需要覈實貸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