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災後飲用水應先經煮沸後再飲用,以確保飲用水之安全。
發佈日期:2025-07-11 00:00:00
發佈單位:中埔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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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災後飲用水應先經煮沸後再飲用,以確保飲用水之安全。
一、依據環境部114年6月26日嘉環水字第1140022116號函辦理 。
二、依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4條之一規定,「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造成飲用水水質惡化時,自來水、簡易自來水或社區自設公共給水之供水單位應於事實發生後,立即採取應變措施及加強飲用水水質抽驗,並應透過報紙、電視、電台、沿街廣播、張貼公告或其他方式,迅即通知民眾水質狀況及因應措施。」及內政部依災害防救法訂定「風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辦理。
三、如因暴雨或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飲用水水源水質惡化,自來水事業單位應迅即加強水質抽驗、查報災損情形及強化淨水處理,並將水質抽驗結果、災損情形及緊急水質處理措施,上網至「環境災害管理資訊系統」通報環保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