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之地區及項目為本鎮之大豆、胡(芝)麻、青割玉米、西瓜、香瓜、柑橘類(文旦柚除外)、木瓜、青蔥、原料甘蔗、咖啡。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 自114年7月10日起至7月23日止,於本所農經課受理農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
(二)例假日不受理申請。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已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向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四、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五、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六、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救助額度辦理,依下列額度予以救助:
(一)大豆(雜糧一):每公頃2萬8,000元。
(二)胡(芝)麻(雜糧二):每公頃3萬元。
(三)青割玉米(牧草):每公頃1萬2,000元。
(四)西瓜(果樹一):每公頃6萬2,000元。
(五)香瓜、柑橘類(果樹三):每公頃8萬元。
(六)木瓜(果樹五):每公頃10萬元。
(七)青蔥(蔬菜四):每公頃5萬6,000元。
(八)原料甘蔗(特用作物一):每公頃4萬1,000元。
(九)咖啡(特用作物二):每公頃5萬5,000元。
七、請農友多加利用農業部開發之「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照相APP」拍攝受災農田作物之遠拍、近拍照片並於公告受理期間上傳。
八、農作物損害救助以現場認定為基準,若作物已搶收,無法認定時,則不予補助。
九、申報人攜帶之證件如有虛偽或申報不實者,由申報人自負法律刑責。
十、農民如有相關疑義,請洽本所(電話:05-5973111轉農經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