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苗栗縣後龍鎮編號第1312號飛砂防止保安林一部面積0.163650公頃,並自即日生效
發佈日期:2025-07-08 16:00:00
發佈單位: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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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moa.gov.tw/theme_data.php?theme=publication&id=8766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發文字號:農授林業字第1142214867號
主 旨:解除苗栗縣後龍鎮編號第1312號飛砂防止保安林一部面積0.163650公頃,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森林法第25條第1項、第29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保安林現有面積為195.825178公頃,其中苗栗縣後龍鎮合興段70-3地號土地內面積0.163650公頃,為苗栗縣政府辦理「苗栗縣百變影城文創園區BOT案」聯外道路用地,符合森林法第8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交通用地所必要之情形及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森林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解除保安林。解除保安林一部後,本號保安林面積變更為195.661528公頃。詳如保安林解除區域明細表及保安林部分面積解除圖(圖1及圖2),併附解除後保安林位置圖(圖3)。
二、對本公告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附件:
保安林解除區域明細表(pdf)(https://www.moa.gov.tw/files/publication/8766/A01\_1.pdf);
圖1-圖3(pdf)(https://www.moa.gov.tw/files/publication/8766/A01\_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