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嘉義縣梅山鄉及竹崎鄉編號第1901號水源涵養保安林部分面積0.577323公頃,併公告該號保安林113年檢訂結果,並自即日生效
發佈日期:2025-07-08 16:00:00
發佈單位: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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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發文字號:農授林業字第1142208212 號
主 旨:解除嘉義縣梅山鄉及竹崎鄉編號第1901號水源涵養保安林部分面積0.577323公頃,併公告該號保安林113年檢訂結果,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森林法第25條第1項、第29條第2項、保安林經營準則第4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保安林現有面積為175.921171公頃,經113年檢訂結果,其中解除情形如下:
(一)嘉義縣梅山鄉大坪段627-2地號等11筆土地內,面積計0.366512公頃,現況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南投分署設置意象或藝術空間建地;嘉義縣政府承租污水處理廠;交通部觀光署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維管涼亭建物、停車場及雲之南道;嘉義環球調頻廣播電台承租發射台等,符合森林法第8條第1項第1款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第2款交通用地、第3款公用事業用地所必要等情形及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且解除保安林後不影響保安林整體功能,爰依森林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解除其為保安林。
(二)嘉義縣梅山鄉大坪段1098地號土地內,面積為0.003400公頃,現況為未與旨揭保安林主體相連之畸零地,符合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且解除保安林後不影響保安林整體功能,爰依森林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解除其為保安林。
(三)嘉義縣梅山鄉大坪段808地號等5筆土地內,面積計0.207411公頃,現況為82年7月21日前既存建物及其附屬用地,已非營林使用且無法復育造林之保安林地,符合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解除保安林後不影響保安林整體功能,爰依森林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解除其為保安林。
(四)以上保安林解除區域位於嘉義縣梅山鄉大坪段627-2、808、809、827-4、828-2、833、836、839-1、929、940、942-2、943-1、978、1098地號等14筆土地內(其中部分地號內有二種不同解除情形),面積計0.577323公頃,符合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及第7款規定,爰依森林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解除其為保安林,詳如保安林解除區域明細表(表1)及部分面積解除圖(圖1至圖5)
二、本號保安林經113年檢訂結果,解除部分面積0.577323公頃及訂正減少面積0.780091公頃,合計減少面積1.357414公頃,檢訂後保安林面積計174.563757公頃,為涵養北港溪集水區支流、三疊溪灌溉用水水源及防止土砂崩壞,仍有繼續存置為保安林之必要,併附113年檢訂後保安林明細表(表2)及保安林位置圖(圖6)
三、對本公告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附件:
表1(pdf)(https://www.moa.gov.tw/files/publication/8767/A01\_1.pdf);
表2(pdf)(https://www.moa.gov.tw/files/publication/8767/A01\_2.pdf);
圖1-圖6(pdf)(https://www.moa.gov.tw/files/publication/8767/A01\_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