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彰化縣、雲林縣、高雄市及屏東縣為辦理114年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發佈日期:2025-07-08 16:00:00
發佈單位: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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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發文字號 : 農糧字第1141109569號
附 件 : 如文
主 旨:公告彰化縣、雲林縣、高雄市及屏東縣為辦理114年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五項。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及品項如下:
(一)彰化縣:大豆、落花生、胡(芝)麻、甘藷、香蕉、紅龍果、番石榴、大小菊、非洲菊、「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蔬菜類、農作物育苗作業室-水稻秧苗。
(二)雲林縣:
1.全縣:大豆、胡(芝)麻、青割玉米、西瓜、香瓜、柑橘類(文旦柚除外)、木瓜、青蔥、原料甘蔗、咖啡。
2.西螺鎮、二崙鄉、莿桐鄉:不結球白菜、空心菜、菠菜、莧菜、芫荽、其他短期葉菜、萵苣、香芹菜、芥藍、茴香、甘藍、結球白菜、芹菜。
(三)高雄市:香蕉、胡瓜、苦瓜。
(四)屏東縣:
1.全縣:香蕉、木瓜、胡瓜、苦瓜。
2.恆春鎮:大豆。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114年7月10日起至7月23日止,於公告地區轄內相關公所受理農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例假日得照常受理申請,請相關公所宣導受災農民周知。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及第七項規定辦理。
(四)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救助額度辦理,依下列額度予以救助:
1.大豆(雜糧一):每公頃2萬8,000元。
2.落花生、胡(芝)麻、甘藷(雜糧二):每公頃3萬元。
3.青割玉米(牧草):每公頃1萬2,000元。
4.西瓜(果樹一):每公頃6萬2,000元。
5.香蕉、香瓜、柑橘類(果樹三):每公頃8萬元。
6.紅龍果(果樹四):每公頃9萬5,000元。
7.番石榴、木瓜(果樹五):每公頃10萬元。
8.大小菊(花卉一):每公頃9萬2,000元。
9.非洲菊(花卉二):每公頃18萬元。
10.蔬菜(一):每公頃2萬9,600元。
11.蔬菜(二):每公頃4萬1,000元。
12.蔬菜(三):每公頃4萬7,000元。
13.蔬菜(四):每公頃5萬6,000元。
14.原料甘蔗(特用作物一):每公頃4萬1,000元。
15.咖啡(特用作物二):每公頃5萬5,000元。
16.農作物育苗作業室-苗:15元/箱。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定情事。
(二)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及第七項規定辦理。
(三)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四)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4-01,類別:H」。
(五)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六)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個工作日者,得由案關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七)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耕、復建、復養需要覈實貸放。
部長 陳 駿 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