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嘉義縣及臺南市為114年丹娜絲颱風辦理林業類「森林副產物-竹筍」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嘉義縣轄內公所、臺南市轄內公所及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嘉義分署自114年7月8日起至7月21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發佈日期:2025-07-06 16:00:00
發佈單位: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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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發文字號:農林業字第1142440527號
主 旨:公告嘉義縣及臺南市為114年丹娜絲颱風辦理林業類「森林副產物-竹筍」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嘉義縣轄內公所、臺南市轄內公所及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嘉義分署自114年7月8日起至7月21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為嘉義縣及臺南市,救助項目為林業類「森林副產物-竹筍」(森林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之林地生產竹筍之部分),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修正規定」第肆類林業所定「森林副產物-竹筍」(森林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之林地生產竹筍之部分)之救助額度為標準,每公頃為四萬一千元。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林農(提出租賃契約證明文件須為仍在存續中之租約,不包含逾期未辦理完成續約者)。
(二) 辦理救助之項目其現場應有經營管理撫育事實,且損害率達 20% 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現場無經營管理撫育事實或損害率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三、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二規定辦理,受理時間為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救助地區之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