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嘉義縣東石鄉、布袋鎮及臺南市北門區、將軍區、安南區在漁港區域漁船(筏)為辦理114年丹娜絲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公告地區轄內鄉(鎮、市、區)公所自 114年7月8日起至114年7月21日止,受理漁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發佈日期:2025-07-06 16:00:00
發佈單位: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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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發文字號:農漁字第1141512913號
主 旨:公告嘉義縣東石鄉、布袋鎮及臺南市北門區、將軍區、安南區在漁港區域漁船(筏)為辦理114年丹娜絲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公告地區轄內鄉(鎮、市、區)公所自 114年7月8日起至114年7月21日止,受理漁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地區為嘉義縣東石鄉、布袋鎮及臺南市北門區、將軍區、安南區,救助項目及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辦法」附表二所訂「在漁港區域漁船(筏)」救助額度為標準。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114年7月8日起至114年7月21日止,於嘉義縣東石鄉、布袋鎮及臺南市北門區、將軍區、安南區公所受理漁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十二條辦理。
(二)例假日得照常受理申請,請宣導受災漁民周知。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為在漁港區域漁船(筏)持有有效漁業執照之漁民,且無 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二)在漁港區域漁船(筏)因全毀或半毀。全毀:因漂流木或颱風警報警戒區域內八級以上陣風造成毀損,無法修復經解體保留汰建資格者;半毀:船體、船艙浸水或主機或螺旋槳毀損者,以半毀計。
部長 陳 駿 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