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口契約繳納印花稅說明
發佈日期:2025-07-03 00:00:00
發佈單位:南投縣
發佈部門:稅務局
原始連接:http://www.nantou.gov.tw/big5/news_content.php?dptid=376480000&cid=75&id=162080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來有廠商詢問,與縣政府簽訂開口契約,契約期間內無工程需求與支付工程款,是否可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印花稅?
稅務局表示,承攬契約如訂有明確金額者,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人或立據人繳納印花稅票;如廠商應履行之工作事項及數量必須視契約期間內天然災害發生情形而定,經查明契約成立時所約定之工程總價不具有可確定性者,其溢繳稅額可依規退還。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常有書立承攬契約之民眾誤以為印花稅是工作完成時才須繳納,而印花稅是憑證稅,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繳納印花稅,如果承攬金額尚無法確定時,亦須先預估其金額繳納印花稅,待工作完成,再按確定金額繳納應納稅額或申請退還溢繳稅款。如果民眾對印花稅尚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謝麗霞
聯絡單位: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聯絡人:消費稅科 黃科長雪佳
電話:(049)2222121分機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