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國定假日天數 花蓮縣政府提醒雇主依法給假給薪
發佈日期:2025-07-02 00:00:00
發佈單位:花蓮縣
發佈部門:社會處
原始連接:https://www.hl.gov.tw/News_Content.aspx?n=32725&s=181888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已於114年5月28日經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11400053171號)公布施行,自114年5月30日起正式生效,除了五一勞動節改為全國一致放假,並新增小年夜、9月28日教師節、10月25日光復紀念日、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等5天國定假日,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天數也從1日增加為3日。
花蓮縣政府說明,依據內政部統計,花蓮縣原住民族人口數約9萬4千餘人,人數位居全國各縣市第一,為尊重原住民族文化,並保障原住民族勞工參與歲時祭儀的休假權益,特別在此提醒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規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屬於政府指定的國定假日。具原住民族身份的勞工,得檢附原住民族別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於勞工本人、父母或配偶所屬族別之歲時祭儀期間,擇定其中三日向雇主提出申請,而雇主應照給當日薪資。若是雇主因業務需要,徵得原住民族勞工同意在已排假的歲時祭儀當日出勤,雇主應加給當日工資。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也強調,藉由落實法令保障族人參與傳統祭儀的權利,不僅有助於文化的傳承,也促進職場中不同族群的相互尊重與多元包容,實踐縣府持續推廣的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第8項──「促進包容且永續的經濟成長、就業及良好工作」(Decent Work and Economic Growth)。
此外,114年下半年即將舉行全國性公民投票及罷免案,同屬《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具有投票權且當天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主應給予勞工放假一日,並照給當日薪資。若是雇主徵得具有投票權勞工同意在投票日出勤工作,必須在不妨礙其投票為前提,並加給出勤時段工資;而若是投票日當天原屬勞工的休息日,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休息日出勤加班費。
如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臺幣2萬至100萬元罰鍰,有關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以及各族別給假期間,詳請參閱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之「歲時祭儀專區」,以上資訊如有疑問可洽詢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勞資科03-8227171#390或391。
本篇新聞稿聯絡人社會處勞資科鄧宇程 電話03-8225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