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外國人入國三日及接續聘僱通報相關規定及應備文件一覽表
發佈日期:2025-06-30 09:36:00
發佈單位:新竹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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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hsinchu.gov.tw/News_Content.aspx?n=154&s=272881
法令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4條及第47條規定,雇主申請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於外國人入國後3日內或接續聘僱日起3日內通報;倘未於期限辦理,將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廢止部分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
業務說明: 雇主應於移工入國後3天內(即入國翌日起3日內)或接續聘僱移工之日起3日內,檢附下列文件以郵寄或線上方式辦理通報,取得核發之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接續通報證明文件,本府將派員實施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