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使用過期乳粉或來路不明之乳產品作為飼料使用
發佈日期:2025-06-24 00:00:00
發佈單位:馬公市
發佈部門:馬公市公所
原始連接:https://www.mkcity.gov.tw/ch/home.jsp?id=95&act=view&dataserno=202506240017
依據澎湖縣政府交下農業部114年6月18日農牧字第1140042816號函辦理。
依據飼料管理法第20條第4款規定略以,「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第十條第三項第二款製造或加工專供試驗研究之用外,不得製造、加工、分裝、販賣、輸出、輸入、供自己或他人使用:四、含有逾有效日期、霉爛、變質,非屬飼料且非屬飼料添加物,或足以損害家畜、家禽、水產動物健康之物質。」,合先敘明。
基於過期乳粉受其製造方法、出廠時之產品品質、包裝材質及保存條件等多項因素影響,其品質差異極大,流供飼料使用對仔畜健康堪慮,爰本部曾於102年1月17日以農牧字第1020042077號函請縣市政府轉知所轄飼料廠及畜牧場,勿使用過期乳粉作為飼料使用(附件),併予敘明。